营销成功的案例
审理法院认为,刘某无偿搭载颜某属于“好意同乘”行为。刘某作为车辆驾驶人,对搭乘人颜某负有安全方面的注意义务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,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,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,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,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。据此,由于并无证据证明刘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,因此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。本案中,颜某的损失共计159899元,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颜某140965元;其余18934元,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(50%)赔偿9467元;刘某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(50%)赔偿9467元,但因其系无偿搭载颜某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,应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。最终判决:酌定刘某承担其中30%部分的赔偿责任,赔偿颜某5680元。营销成功的案例
营销成功的案例据玉渊潭公园园林高级工程师胡娜介绍,对树木进行防寒保护,大体分为三种情况,一是树木本身耐寒能力弱,例如一些来自南方地区的品种在北方进行栽植,为了防止低温对其越冬造成伤害,需要进行越冬保护。二是有的树木刚刚进行了移栽,在移栽过程中,树木根系受到了损伤,适当的越冬保护可以提高苗木成活率。三是应对可能发生的极端低温天气,如果中央气象台预计冬季整体偏冷,有极端低温灾害发生的可能,会加大树木防寒保护的范围。营销成功的案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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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,是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逻辑起点,也是落脚点。100多年来,我们党始终把马克思主义写在自己的旗帜上,引领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。比如,用“实事求是”对马克思主义精髓进行科学概括、用“矛盾论”对唯物辩证法进行理论升华,用“实践论”对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进行科学阐释……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:“不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,哲学社会科学就会失去灵魂、迷失方向,最终也不能发挥应有作用。”《营销成功的案例》